破解殡葬改革难题 江苏拟立法规定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生老病死皆民生,“逝有所安”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等一样,同样是老百姓的关切事,殡葬工作关系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今天(11月24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拟通过立法细化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责任,加强殡葬服务监管,强化殡葬执法等。

  近年来,我省殡葬改革深入推进,殡葬服务不断优化,殡葬管理水平逐年提升,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殡葬新理念、新要求得到广泛推广。但同时我国数千年来形成的“重殓厚丧”的习俗以及“入土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地方丧葬陋习还很严重,超标建墓、丧事活动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时有发生,殡葬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混乱问题没有有效根除,公益性殡葬设施短缺,城市“一墓难求”问题在各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

  当前,我省城市居民的安葬需求主要依靠经营性公墓来保障,但近年来,一些地区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城市居民在城市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缺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价格较高的经营性公墓,群众意见较大。为补齐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解决墓价贵的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批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

  为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条例(草案)》要求建立政府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扩大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以购买服务方式为无丧葬补贴的户籍村民、居民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逐步将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村民、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

  《条例(草案)》还提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与逝者亲属签订书面合同,出具合法票据。针对这点,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草案虽然对价格管制进行了规定,但对殡葬延伸服务费和经营性墓葬费缺乏限制,建议从价格的制定、变动、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内容,此外,建议明确规定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禁止捆绑销售延伸服务。

  《条例(草案)》还鼓励各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要求公墓建设应当采取节地形式,对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吕德明:“为体现国家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向和精神,《条例(草案)》明确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规划一定区域用于节地生态安葬,沿海、沿江政府可以规划一定海域、江域作为骨灰海葬、江葬区。”

  此外,丧事、祭扫活动扰民的问题一直是殡葬管理的难题。《条例(草案)》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等。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免费的丧事活动场所。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殡葬习俗体现的是精神文明,应当把做好殡葬工作作为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摒弃陈规陋俗,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抓手,建议增加有关部门加强宣传的职责,以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殡葬理念,同时建立文明殡葬活动政府奖励制度,特别是对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个人,政府要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通讯员/严艺祥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