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湖北省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等8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城乡公益性公墓是县级以下(含县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含骨灰堂)。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张玉水介绍,目前,我省城乡公益性公墓有效供给失衡,已成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突出短板。为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8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这对逐步根治散埋乱葬,保护耕地林地和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今后,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联合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编制城乡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应控制用地规模,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突出人文纪念特色。建设资金以县级或乡镇政府筹集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但不得摊派或从中牟利。省、市、县应制定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奖代补政策。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避免占用公益林和天然林,不得以租代征土(林)地进行建设。火葬区按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葬需求,结合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迁坟的数量,测算确定墓区面积。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严格控制成本。安葬骨灰的单人墓位占地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不超过0.8平方米。土葬区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倡导使用无毒、可降解骨灰盒等环保用品。新建墓位采用小型化、艺术化卧式碑,墓碑不超过墓位占地范围,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提倡不立碑;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除必要的车辆通行道路外,人行通道、墓间道路不硬化,避免“青山白化”现象;建设墓位时最大限度少用石材、水泥等材料。不推山、少砍树,先建园、后建墓,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建设墓位,尽量选用当地适生树种、花卉绿化美化园区环境;不选用油性、易燃树种;山区墓园留足防火隔离空间。
公益性公墓可采用设置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营利性活动。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按时间顺序安排墓位,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位。(记者李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