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儿媳女婿条款”?遗嘱问题引发关注
数说
四川遗嘱
立遗嘱人的平均年龄:
约为76岁(主要集中于68~84岁的年龄段区间)
所涉资产价值:
主要在100万元至2000万元及以上
分配资产类型:
以房产为主
选择将个人资产留给自己的
子女单独继承的:70%左右
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公布了《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其中一项选择率高达99.93%的“防儿媳女婿条款”迅速被网友关注。一时间,“尴尬”“寒心”“没毛病”“很合理”等多种声音在网上掀起热浪。多位遗嘱库负责人表示,所谓“防儿媳女婿条款”是误解,该条款只表示,老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澄清的是,老人选择条款的出发点是家庭和睦,希望子女家庭稳定,是为了防风险,并非防女婿儿媳。
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遗嘱库了解到,成立近5年来,库中保管了4892份遗嘱。据悉,70%的四川遗嘱库遗嘱,选择了将个人资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单独继承。
揭秘
四川遗嘱库立遗嘱人平均约76岁
分配资产类型以房产为主
四川遗嘱库,是地区性遗嘱库中的一员。2013年6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与成都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建立合作关系,于同年7月正式启动老年人遗嘱服务公益项目——四川遗嘱库。五年时间里,四川遗嘱库协助许多市民订立了遗嘱,其中有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也有一些因立遗嘱人个人原因取回,由他们自行保管。截至2018年3月,四川遗嘱库仍保管着4892份遗嘱。
四川遗嘱库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年龄构成方面,立遗嘱人的平均年龄约为76岁,主要集中于68~84岁的年龄段区间,个别高龄老人已达90岁。在办理遗嘱的人群中,中、老年人占总人数比呈上升趋势。且遗嘱所涉资产价值主要在100万元至2000万元及以上,分配资产类型以房产为主。
在受益人方面,选择将个人资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单独继承的,占70%左右。除此之外,有部分丧偶或丧子的老人,选择将个人的房产遗赠给自己的孙子女或是外孙子女。也有一些会选择建立家庭教育基金,以鼓励孙子女勤奋好学。
“一些五保户老人不愿意到敬老院生活,就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给侄儿侄女,让他们给自己养老送终。等到去世之后,侄儿侄女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四川遗嘱库负责人陶建英介绍道,有些立遗嘱人会选择较为特殊的受益人如侄儿侄女,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生前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中华遗嘱库重庆分库成立,据中华遗嘱库重庆分库负责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庆介绍,目前预约已排到6、7月份。在詹庆看来,再婚家庭和离婚家庭来订立遗嘱的也很多,为的是使财产能定向传承,因为再婚后家庭成员又增加了,如果不订立遗嘱,可能会增加子女之间财产分割矛盾。另外,血缘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也有老人倾向于将财产遗留给对自己好的人,即使他们没有血缘关系。”詹庆说。
变化
中华遗嘱库立遗嘱人
平均年龄5年降5岁
社会生活中遗产纠纷的频发,使大众开始意识到遗嘱的现实效用。
陶建英曾接到过一位农村拆迁安置户的咨询,这户家庭有一个30多岁的儿子智力受损,心智不全。老人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难以生活,于是便在遗嘱中约定,如果儿子以后没有成家,就让社区作为财产监管人,支付他的日常开销。
“好不容易找到你们!”詹庆常听到这句话,“看到成立遗嘱库的新闻后,找到我们的老人有很多,原先不太了解遗嘱的老人,在看到周围同事、街坊邻居出现继承纠纷后,也认为立遗嘱有必要。他们想以此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也简化去世后财产的处理手续。”
对于这种观念的转变,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认为,主要原因是财产的增加与家庭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结构注重宗法、依靠习惯法的力量,缺乏独立的权利意识和财产意识。但近年来,家庭进行了小型化的解构,个人权利意识提高,以前靠习惯,现在靠法制意识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大社会背景的变化,催生了立遗嘱的需求。
此外,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5年间订立遗嘱的老人出现了年轻化趋势,平均年龄从2013年的77.43岁降为2017年的72.09岁。詹庆表示,中华遗嘱库重庆分库的立遗嘱老人主要分布在65~70岁之间,与中华遗嘱库五年平均年龄相比更加年轻。而四川遗嘱库平均年龄较大,约为76岁。
“遗嘱宜早不宜迟,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也会下降。我们曾经接待过一位非常想把遗嘱交给遗嘱库保管的老人,他前后来了三次,但因为得过中风,身体无法负荷写字,无法完成自书遗嘱。”詹庆说,这类现象也导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愿意提早来订立。
提及四川遗嘱库平均年龄较大的问题,陶建英认为这并不是异常现象。“我们的样本量比较小,也没有进行太多面向大众的宣传,主要还是深入社区老人,所以平均年龄会较大。”
澄清
“防儿媳女婿条款”引争议
“其出发点是为家庭和睦”
所谓“防儿媳女婿条款”,是此次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最引发热议的条款。据中华遗嘱库统计,99.93%的立遗嘱人会选择此条款。刚听到“防”这个字,很多人会感到反感,认为老人没有把小辈当一家人。但詹庆和陈凯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陈凯表示,这个条款是遗嘱库模板的选项之一,表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近年离婚率有升高趋势,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或者在遗嘱中没有说明,那子女继承的遗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一辈子辛辛苦苦攒的钱财就要被分走一半。当然如果子女的婚姻幸福稳定,这些钱财都是他们共同使用的,没有实际影响。我们需要澄清的是,老人选择这个条款的出发点是为了家庭的和睦,希望子女家庭稳定,防风险并非防女婿儿媳。同样,女婿儿媳的父母也可以选择这个条款。”詹庆说。
陈凯也认为,这是基本的人之常情,并不代表老人防女婿儿媳或家庭关系不好。这个条款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有意义。而且这并不是针对儿媳、女婿,即使是将遗产给了侄子侄女,老人也可以选择此条款。
提醒
“老大”“老二”代替全名易生纠纷
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遗产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而且对每种遗嘱的有效性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陶建英发现很多老人拿来的遗嘱都存在瑕疵,比如不写清继承人的全名,用“老大”“老二”来代替,不写明立遗嘱日期等。这样的遗嘱在分配遗产时,常会产生纠纷。
提及死亡赔偿金,陶建英表示,其不作为遗产分配。“遗嘱分配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的生前财产。交通事故和空难的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是遇难者去世之后对家人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不能作为遗产分配,这一点在最高法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有明确的认定。”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了“网络遗嘱”。2014年,一个名为“您的人生黑匣子”的遗嘱网站走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获取将遗嘱寄存于网络保险箱的权利,当立遗嘱人发生意外时,网站就会把遗嘱发给用户事先指定的联系人。
但陶建英认为,这样的遗嘱网站实质是一种保管方式,安全隐患很大,存在被窃取个人隐私的风险。“法律虽然对遗嘱的保管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继承法》中对遗嘱形式有要求,除了无形的口头遗嘱外,其余方式均有实物载体。网络遗嘱是由电子数据组成,没有实体,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但随着未来的社会发展,它的发展方向是一个未知数。”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实习记者 陈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