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汶川地震以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奉献爱心。为规范抗震救灾期间社会募捐行为,防止少数不法分子趁机进行非法募捐,日前,四川省民政厅发出通告,通告明确要求: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社会性募捐活动。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不要在非正规场合或单位捐赠款物,应当向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四川省慈善总会等)、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捐赠,以确保捐赠物资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厅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