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个别公墓的经营者非法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丧事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殡仪服务管理。一是,明确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的服务由殡仪馆提供,并明确殡仪馆依照规划批准设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按事业单位模式活动。(第八条)二是,明确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第十四条)三是,明确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第十五条)此外,对遗体的运送、冷藏、火化等环节还作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
(二)关于公墓管理。一是,规定了建设公墓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是,要求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一条)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四条)三是,对公墓的收费标准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丧事活动管理。一是,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二是,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第二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相应地完善了法律责任。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6月 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6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6月22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zgl @chinalaw.gov.cn
网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个别公墓的经营者非法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丧事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殡仪服务管理。一是,明确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的服务由殡仪馆提供,并明确殡仪馆依照规划批准设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按事业单位模式活动。(第八条)二是,明确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第十四条)三是,明确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第十五条)此外,对遗体的运送、冷藏、火化等环节还作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
(二)关于公墓管理。一是,规定了建设公墓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是,要求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一条)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四条)三是,对公墓的收费标准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丧事活动管理。一是,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二是,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第二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相应地完善了法律责任。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6月 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6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6月22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zgl @chinalaw.gov.cn
网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