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近期我市开展了以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存在亟待规划、加强管理的问题。为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景观,优化生态环境,有效节约土地,在全市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全市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和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对殡葬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的目标,在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做好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和规范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务必把做好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和规范管理作为促进乡风文明、改变农村面貌的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实。近几年来,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05年,全市平均火化率达到83%。但是,在农村,火化后骨灰乱埋乱葬的现象和二次入棺土葬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此,要下决心把解决农村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解决农村居民死后集中安葬问题,进一步促进农村殡葬改革。
二、做好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的规划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包括现有的占地葬式的公益性墓地和不占地的公益性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只对本地村民提供墓位的墓地,农村公益性骨灰堂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存放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由政府投资兴建,不允许社会资金介入。存放骨灰不收安放费,只收管理费,管理费按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收取。
进行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合规,墓地和骨灰堂选址要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尽量选址于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二要集中,农民集中居住后,将失去村头埋葬地,而其有限的消费能力要求政府提供集中的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三要环保,火化后骨灰处理唯一应考虑的因素就是环境,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要尽量采用少占地或不占地的生态葬式。
我市原则上不新建占地葬式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其原因一是不利于节约,我市土地资源极为稀缺,占地葬式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二是不利于环保,采用占地葬式将造成大片水泥和花岗岩废弃物,给后人留下千万年难以降解的垃圾。基于此,各区(市)县要认真调查摸底,根据本区域农村人口数量和平均死亡率科学测算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的需求量,提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集中规划数量的意见,于年内报市民政部门作为全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参考和依据。各区(市)县的规划意见须征得当地政府同意。根据节约环保的理念,各区(市)县还可规划生态纪念林,满足“入土为安”传统观念的殡葬需求。生态纪念林采用骨灰深埋于树下、禁止使用石质墓穴、不留坟头、不树墓碑的方式,完全融入自然,使骨灰处置实现环保的终极目标。
三、规范现有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一)严禁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对当地村民提供墓位,严禁对外销售,严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出租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对以公益性墓地之名行经营性墓地之实者,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二)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应予关闭和绿化覆盖,未用土地退耕还林。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适应殡葬改革的要求,应当作为现阶段农村居民和城市困难群众骨灰安放的主要形式。各区(市)县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来统领农村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的规划工作,要按照殡葬工作节约土地的方针,从切实减轻农民丧葬负担、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的角度,认真研究,提出规划意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绿色殡葬工作的开展。(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