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民事〔2006〕20号
关于贯彻执行两个规范性文件暨开展2005-2006年度公墓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市民政局制定并下发了《成都市公墓年度检查办法》、《成都市公墓销售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好两个《办法》,扎实开展2005-2006全市公墓年度检查,深入推进全市殡葬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规范性文件
公墓年检办法和销售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省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成都市八局(委)文件相关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建立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墓长效机制的重要探索。各区(市)县民政局一定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将文件内容传达到辖区殡葬管理机构和公墓服务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两个《办法》与推进殡葬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公墓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纠正公墓许可、登记、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墓销售机构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尚未按要求完成规范公墓登记工作的区(市)县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既定安排进行。各地民政部门还应按照年检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二、扎实开展2005-2006年度公墓年检工作
为了深入推进全市殡葬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市局决定自11月15日起开展2005年度公墓年检工作,并提前开展2006年度公墓年检工作,两个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进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公墓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确定专人负责,查阅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并重点针对公墓使用销售合同、安葬证书情况和墓地管理费收取、使用情况,以及有无预售、炒卖、擅自扩建墓区、设立分墓区、建设超大墓等违规现象进行实地检查,监督公墓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要在“主管民政部门检查意见”栏目中逐一填写检查意见。初审合格的,要在审查意见栏目注明“初审合格”后报市局。各区(市)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公墓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整改,不得将不合格的公墓年检材料上报市局。
在此次年检工作中,《成都市公墓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墓有炒卖遗留问题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民政部门认可的退赔方案和完成上一年度退赔计划的证明;民政部门(殡管所)、乡(镇)政府与社会资金联办公墓,或者参与公墓经营活动、利益分配的,还应当提交退出的证明。主管民政部门为了检查墓地管理费收取、核算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墓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或审计报告。此外,此次年检对规范公墓用地和政府部门退出公墓经营的要求遵照全市殡葬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确定的时限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