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 (二)办事人(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家属(或单位)要求将已故人骨灰安葬的申请报告; 2、已故归侨、侨眷的户口簿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省级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和省侨办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市级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或市级局(公司)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退休人员或无单位人员等,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侨办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4、死亡证明; 5、以上资料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办事职责 市侨办负责出具已故归侨、侨眷公墓安葬证明。业务归口处室为市侨办侨政处。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市侨办侨政处提交申请资料; 2、审核完成后,开具证明; 3、处领导签发。 (五)办事期限 资料齐全当即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六)办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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