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死亡办理运尸的程序

   一、 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应立即通知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二、 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死亡家属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在通报公安机关和地方外办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知;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通知。  
         凡属非正常死亡的,由案件查处机关负责通知。  
         通知时限。按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但不应超过四天。  
         通知内容应简单明了。如死因不明,需要调查后方能确定的,可先通知死亡事,同时告死因正在调查中。
         三、 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要求。
         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再向外公布和提供证明。  
         外国人死在我村、镇或公民家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无法出具“死亡证明书”,或者死者所属国家要求或者有关驻华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