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在防震减灾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国家制定和实施这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的长远利益,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集体和个人在防震减灾中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
防震减灾基本原则
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依靠科学进步原则;
加强政府领导原则;
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原则;
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原则。
防震减灾工作的四个环节
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震后救援与恢复重建。
我国现行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1、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1995年2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3、1998年1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4、2001年11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5、2004年7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发布地震预报规定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临顾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报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批对我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十年左右(或更长时间)可能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应重点加强监视和采取防御措施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确定性地区,成都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组成的地震监测系统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地震监测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并且有较高的环境条件要求,保证地震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是获取地震信息、预测预报地震、采取震害防御措施、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门举报。
公民的防震减灾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震预报管理规定,不得制造或散布地震谣言。
4、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地震保防。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房屋建筑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6、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自救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单位和个人有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的义务。
7、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9、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