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解决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促进蓝色星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殡葬工作。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二、管理对象
本意见规范管理的对象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墓)。按照资金构成,分为以下两类:
(一)全部资金由政府投入的殡葬事业服务机构;
(二)全部或部分资金非政府投入的殡葬服务机构。
三、规范开办行为
兴办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和公墓(含塔陵,下同),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具备法定条件。其中,(1)兴办殡仪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兴办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民政局审批。(2)兴办公墓,依法逐级向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审批后,持规划、国土、计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民政局审查,合格后转报省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经批准许可并按属地原则注册登记后,方可动工修建。
四、规范登记行为
(略)
公墓跨行政区域设置办事处、销售点(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要报主管民政部门和设立地民政部门备案,其中,办理企业登记的公墓,其分支机构还应到设立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五、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一)涉及遗体处理的殡仪服务必须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此类服务。未经批准设立殡葬设施,或未经许可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