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遗体运输管理的规定

 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遗体运输管理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以及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运遗体业务必须由合法的殡仪馆、殡葬管理所、殡改服务站承办,原挂靠于以上服务单位的接运遗体车辆立即与挂靠单位脱钩并停止经营活动,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接运业务。
       二、殡葬服务车原则上不异地(成都以外)接运遗体。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外地火化的,在死亡地公安机关备案后由殡葬服务专用车辆接运。
       三、成都市殡葬单位接运遗体的专用车辆,需配备由成都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的殡葬服务专用车标识。殡葬服务专用车标识采取年审制度,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初审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执法大队年审。
       四、殡葬服务专用车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