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墓管理,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以及成都市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民政部门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按年度对社会公共墓地(含塔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权限)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墓的年检初审工作。成都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公墓年检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检结果报送省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墓遵守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公墓主管民政部门实施年检时,应当征询公墓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对象)经法定程序许可设立的公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民政部门年检。
公墓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容和要求)公墓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包括:
(一)许可、登记与备案情况
(1)依法具备公墓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变更的,按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