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价费[2006]126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殡仪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5]2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原殡仪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殡仪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市监督检查分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印
(共印120份)
附件:
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仪服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利用殡仪服务设施,直接从事涉及遗体处理服务的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财政、民政部门依法对殡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殡仪服务收费应本着有利于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社会公益性原则实施管理。